- 商业软件许可证针对不同的环境和被许可人(用户)提供各种不同的文本。
- 越来越多的商业软件许可证中包含了如安装、培训、运行支持、排错性维护和版本升级等技术服务的内容。明确约定由谁负责提供服务,是否收费,即技术服务费用是否含在许可费用中,或者需要另行收费等。
(四)开源软件及其许可证分析
“开源软件”源自于“自由软件”,“开源软件”与“自由软件”的主要区别在于给出定义的角度不同。“开源软件”(Open Source Software,也有译为“公开源代码软件”)是技术层面上的定义,即源代码是公开的。而“自由软件”则是知识产权许可层面的定义,即被许可人可获得很大程度的自由。
开源软件(自由软件)的基础仍是版权法,开源软件(自由软件)仍是享有版权的。
开源软件与传统商业软件的基本区别在于两者许可证或许可方式的不同。
目前,经OSIA认证的开源软件的软件许可证已增加到约60余种。
根据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的开放源代码的定义(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该组织对开源软件及许可证的认定标准有如下几个方面: 字串2
- 发布的自由
- 关于对源代码的要求
- 关于演绎作品
- 关于源代码的完整性
- 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 不得歧视任何应用领域
- 关于许可证的发布
- 关于程序的部分
- 许可证不能影响其他软件
典型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分析
GPL许可证
GPL许可证是自由软件联盟GNU的开发源码软件许可证的一种,是开放源码软件领域最富盛名的一种许可证,同时,GPL也是开放源码软件领域对被许可人权利限制最严的许可证,它集中体现了纯粹的Copyleft精神,但究其实质,GPL仍是美国自由软件基金会用以保护他们所创造的软件的一份著作权声明文件。
GPL首先是承认软件的版权——软件有原始的版权所有者,然后纳入自由软件的版权许可约束。在承认版权的前提下,通过软件的版权许可来实现自由权利的要求。GPL许可证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要求根据GPL许可证发布的软件(如:最有影响力的Linux)修改、翻译的演绎作品,甚至只要其任何一部分代码是以GPL发布的,那么全部程序也必须受GPL许可证的约束,即继续遵守GPL许可证的规定,有些人将其称为GPL的“病毒效应”。从这点讲GPL许可证确实是最充分的体现了“Copyleft”的自由精神,但同时带来的影响是给GPL许可证发布的开源软件,特别是Linux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字串7
BSD许可证
相对于其他开源软件许可证,特别是GPL许可证,BSD(Berkly Software Distribution)许可证可能对被许可人来说是最“宽容”的,虽然BSD许可证具备开源软件许可证普遍的要求,但BSD许可证只要求被许可者附上该许可证的原文以及所有开发者的版权资料。通俗地说,BSD许可证看重的是“名”,在“利”方面,BSD许可证给与被许可者充分使用(包含商业使用)源代码的权利。它提出:“这些就是源代码,被许可人做任何他想做的任何事情,我们不会介意,只要被许可人在试用和销售与本源代码有关的产品不要忘记标明我们的劳动。”也就是说,只要标明了源代码的出处,被许可人可以将其用在自己的软件中,按自己的要求(包括按照商业软件的方式)再发布或再许可等。
BSD许可证完全不会产生像GPL许可证那样的“病毒效应”,为开源软件,特别是作为学校、公共科研机构科研成果的开源软件转化为产品等充分利用敞开了大门。
三、有关问题的分析
(一)关于源代码开放问题
1、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目标代码都享有版权法保护,源代码开放并不意味着其不受版权保护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0条第一款规定:“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因此,无论是源代码形式或者是目标代码形式,在版权法的领域内,软件的这两种形式是同一作品,都享有受版权保护。 字串5
2、是否公开源代码取决于软件权利人的选择
在版权法中,向公众公开(提供)软件的源代码属于软件权利人的“发表权”范围。
发表权是指:“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法律授予的这一权利,软件权利人有权,而且只有他有权度额定其软件是否公开发表,何时发表,在何处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和以哪种形式发表。开源软件向公众提供源代码,是原创者(权利人)基于法律赋予其发表权所做出的选择;同样商业软件开发商不公开源代码,只以目标代码形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程序,也是基于法律做出的选择。
3、技术秘密和反向工程
商业软件之所以不公开源代码,其主要因素是保守其中的技术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虽然法律上允许商业软件不公开源代码,但是根据版权法和有关保护技术秘密法律的基本原则,他人通过对其合法持有的软件目标代码进行反汇编、反编辑等反向工程,以获得源代码中的必要信息,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
4、商业软件开放源代码之势
对于一般计算机用户可,特别是个人用户来说,是否公开源代码意义不大,他们关心的是软件功能、价格和服务等。软件的更新、发展很快,使得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其他软件开发者很难通过反向工程,及时了解软件的结构、开发思路等必要信息,他们只能面对一个不透明的“黑盒子”;这显然引起了人们,特别是相关软件开发人员的不满,这种不满不仅仅体现在人们试图处理程序的本身,而且还体现在开放与之进行交互的程序时,在这种情况下,出现要求商业软件公开源代码,特别是要求公开操作系统源代码的呼声就不难理解了。 字串6
面对这样的现实和趋势,特别是面对一些大客户和相关软件开发商的需求,不少商业软件企业也开始改变其过去对源代码保密的态度,他们有条件地向特定客户“开放”源代码,例如:微软的知识产权许可计划,苹果公司的Apple公共代码许可证,Sun系统公司的Siss1许可证和Sun的公共许可证,IBM公共许可证,Jabbercom公司的jabber开源许可证等。

